自2009年5月1日起,《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其中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办法还规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先由局管理股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局管理股备案存档;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监察组和管理股成员共同参加,局管理股存档;所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由局监察组负责监督。《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五一实施 从5月1日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其中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最终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起完全的投资责任。 条例还规定,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没有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按照规划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凡摊入商品住房成本的,属于业主共有;未摊入的,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经营或者出租、出售)。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可以赠予全体业主,也可以自行经营或者出租、出售,但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