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但合法占有房屋的人,也将被视为业主。此外,小区业主还有权决定在共有道路、场地上停放机动车辆是否收费,收益亦为业主共有。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
贵州省房地产“捂盘惜售”将获10万元罚款
根据5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同时公开销售,如实公布销售情况,不得分期分批销售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销售。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商品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房产测绘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测量规范的房产测绘结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买受人缴纳的定金,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定金协议。定金协议应当明示定金的法律后果、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增加买受人义务、限制买受人权利的其他内容。《云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2009年5月1日起,《云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生效施行。条例重点解决了由于以往没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范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导致部分专业和垄断部门多头分割完整的工程勘察设计等问题。
条例规定,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将方案设计的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在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招标中,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设计方案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费用不得从中标单位的设计费中支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档案,供公众查询。
无锡市出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别作出了清晰界定和明确规定: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都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同时也明确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条例还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责任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其应当履行的七项职责,并对执法程序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分担,要求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条例还规定严格禁止建筑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等,否则将受到处罚,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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