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面清单
一、业务接待
1.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商务及外事无关的宴请。
2.严禁将非公务、商务及外事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接待。
3.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4.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5.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商务及外事活动无关的参观。
6.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商务和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7.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8.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9.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0.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若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不得由接待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伙食费。陪餐人数按相关要求执行。
11.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不得提供酒水,商务及外事接待不得提供高档酒水。
12.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13.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14.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业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5.严禁虚列接待对象级别、人数、天数等套取接待经费。
16.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业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17.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对未经批准或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会议活动
18.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19.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2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21.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22.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
23.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24.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接待费。
25.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26.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27.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28.未经批准,严禁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29.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0.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1.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2.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
33.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严禁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具备条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租用高档宾馆、饭店开会。
35.企业自行组织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按要求报批。
36.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三、出差管理
37.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38.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9.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0.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1.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3.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4.出差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同行。
45.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四、临时出国(境)
46.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47.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
48.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
49.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0.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和内部慰问等活动。
51.出国人员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52.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3.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4.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
55.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6.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57.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58.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59.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60.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购买或出具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安排在外公务行程;严禁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出访任务报批手续,甚至伪造邀请函报批。
61.严禁组织“团外团”;严禁拆分团组、分头报批。
62.严禁派员为出访团组打前站。
63.严禁参加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旅游。
64.严禁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65.严禁在申请因公出访任务的同时,向公安部门申办(因私)护照或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签注,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因私签证。
五、公务用车
66.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67.严禁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
68.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69.不得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70.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扫墓、钓鱼、接送家属上班上学、购物、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71.不得利用职权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
72.不得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车辆、摊派资金购买车辆。
73.不得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私人名下。
74.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75.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76.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车辆。
77.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78.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各级领导干部变相违规保留相对固定用车。
79.严禁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普通公务活动中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80.严禁用公车油卡给私车加油。
六、办公用房
81.企业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82.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83.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84.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企业为盘活闲置资产对外出租办公用房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85.领导干部在同一地区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如在不同地区同时任职且需配置两处办公用房的,需严格按相关规定报批。
86.严禁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
87.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严禁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严禁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88.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89.严禁超面积标准办公室挂“会议室”、“支部活动室”、“接待室”等其它功能室的标牌。
90.严禁在办公室增加桌椅虚增人数降低人均办公用房面积。
91.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92.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七、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93.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94.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95.严禁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96.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97.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98.严禁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变相发放职工福利。
99.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100.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101.严禁私设“小金库”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102.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103.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104.严禁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105.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106.严禁以单位内部评先表优等方式额外给干部职工发放奖金和福利。
107.严禁违规报销、支付、补助、发放应由个人承担的电话费、通信费等。
八、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108.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操办婚丧事宜。
109.严禁以建房乔迁、庆生祝寿、子女升学、工作变动等名目宴请亲属以外的人员并收受其财物。
110.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111.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12.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113.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侵占公共和集体财物操办宴席。
114.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操办宴席。
115.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116.严禁违反申报备案规定,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操办婚丧事宜。
九、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117.严禁同城各单位之间以工作联系、交流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118.严禁以工作餐等名义在机关食堂、内部接待场所等变相吃请。
119严禁以加班、误餐等名义违规公款吃喝。
120.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等活动。
121.严禁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吃请。
122.严禁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吃喝。
123.严禁接受下属单位、企业、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
124.不得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125.不得参加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
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126.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127.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烟、酒、茶、玉、土特产等。
128.严禁违规收送“红包”,或者用微信等方式收送“红包”。
129.严禁在各类评比检查时违规收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金、商业预付卡、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130.严禁收受个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131.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礼品和各种购物卡。
132.严禁违规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133.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134.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十一、公款旅游问题
135.严禁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
136.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研讨等公务活动巧立名目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137.严禁打着红色经典、革命传统教育等幌子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138.严禁以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签约等为名,组织相关人员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139.严禁参加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企业)组织的国内旅游。
140.严禁虚列支出套现支付旅游费用。
141.严禁转嫁到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协会、企业等单位报销旅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