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河北省建设厅日前印发了《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办法》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将对该省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办法》指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办法》,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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